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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
为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
池”
)产品的安全和一致性监管,促进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
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
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
安全可靠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制定动力蓄电池产品安全和性
能方面的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生产规范
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三)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
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
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安装配置的、
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
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
级电容器等(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