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
[2004]167
号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
范围
(试行)
〉
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试行)
〉
的通知》
(环发
〔
2004
〕
98
号,以下简称《通知》
)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简称
《环评法》
)
的有关规定,
对列入
《通知》
规定的范围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
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的规划草案,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列入《通知》规定的范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在报批规划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按照《环评法》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8
号)
的规定,
对于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
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
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应
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包括相关专业、
行业专家)
,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环保局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查
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逾期未提交的,
视为审查同意。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