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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

[2004]167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

范围

(试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试行)

的通知》

(环发

2004

98

号,以下简称《通知》

)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简称

《环评法》

的有关规定,

对列入

《通知》

规定的范围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

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的规划草案,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列入《通知》规定的范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在报批规划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按照《环评法》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8

号)

的规定,

对于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

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

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应

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包括相关专业、

行业专家)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环保局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查

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逾期未提交的,

视为审查同意。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