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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4]1505号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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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4

1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

(

计委

)

、物价

局,各铁路局:

1998

年以来,

部分铁路车站试行异地售票业务,

为旅客出行提供了便利,

受到了

广大旅客的欢迎。考虑到铁路部门为开办异地售票业务需增加一定的支出,为促进异

地售票业务的开展,方便旅客出行,经研究,决定批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收取“铁路

异地售票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异地售票,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向旅客发售在同城以

外其他地方车站登乘的铁路客票。其中,同城指按直辖市、省会

(

自治区首府

)

城市及

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方县级行政辖区以内范围。

二、铁路运输企业异地售票,可适当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费标准每

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

5

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异地售票手续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由

铁路局

(

分局

)

统一印制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据”。所收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按

铁路客运杂费列缴。

三、受现有技术条件限制,铁路异地售票只限在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

开展。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

)

或个体工商户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暂不开展异地售票业务,一律不得收

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四、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异地售票,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必须严

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购买异地客票作

为发售同城始发客票的前提条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铁路运输企业发售同城车站

始发的铁路客票,一律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向旅客发售的需在中途换乘的

直通客票,不属于异地售票,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五、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客源组织、票额分配工作。合理计划、安排同城、

异地及各客票销售网点间的票源份额,保证不同地区旅客,特别是同城范围内较偏远

地区的旅客,获得均等的购票出行机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客票销售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在国家规定票价外乱加

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上述规定自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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